标准相关文件
教育部教发[2002]27 号文件
示范区建设条件
1. 示范区建设必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实施机构。 2. 突出发挥地方发展特色,在同类区域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围和同类地区具有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 3. 示范区与同类地区相比,必须具有较好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条件,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独立建制的学校与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实现网络连接。 4. 制定科学可行的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和方案,具有超前性和先导性,示范作用突出,可操作性强。 5. 示范区内90%以上独立建制的学校安装使用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示范软件。